【紀委有話對你說】第6期
干擾巡視巡察或整改不力,有什么后果?
【我的小難題】
黨員A作為該單位配合巡察工作的重要人員,在巡察組明確要求其不要外出的情況下,擅自以休假名義離開工作地,拒不配合巡察,嚴重影響巡察工作正常開展;干部B在對于巡察組指出的疑點問題,均以“回憶不起來”“不清楚”回應,還以“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為由,推卸疑點問題相關責任,影響巡察工作正常開展;巡察組對C單位開展巡察,反饋了巡察意見并提出整改具體要求。C單位未制定整改方案、未明確整改責任和時限、未落實整改,還編造虛假“會議記錄”應付巡察整改評估驗收工作。
【紀委來回答】
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配合做好巡視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然而,在巡視巡察工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消極對待巡察、不配合巡察,甚至干擾巡察的嚴重問題。對于這種嚴重擾亂黨內監督秩序的行為,黨內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由此看來,在巡察工作中,如果被巡視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試圖以各種方式干擾、阻撓巡視組、巡察組,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掩蓋違法違紀事實?;蛘?,對巡察組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敷衍整改,未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其行為輕則批評教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重則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展示】
中央巡視組赴某國有企業巡視期間,該企業主要領導四處打探消息,密切“關注”著中央巡視組的一舉一動,并試圖通過關系向巡視組相關領導打招呼。私下還悄悄召集部分人員開會“部署”相關資料,并叮囑下屬密切關注巡視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賬目,找了什么人,還安排人員把大額發票換成小額發票,向巡視組提供虛假信息,統一口徑,妄圖阻止巡視組發現問題,防止自己的違紀行為被發現,嚴重干擾、阻撓了巡視工作的順利開展。
2017年7月18日上午,河南省衛輝市委第一巡察組到市文廣局下發巡察工作通知時,要求該局向巡察組提供會議記錄、財務資料等,該局稱財務資料被市檢察院調走。經市委巡察辦溝通協調,7月19日下午,市檢察院通知該局取回原調取的財務資料。該局接到通知后,未將此情況向巡察組匯報,也未及時安排人員取回財務資料,以種種理由拖延時間,在巡察組多次催要下,才于7月23日上午全部交到巡察組。同時,巡察組在查閱資料中發現,該局2017年度紀檢工作會議記錄存在時間倒置、多處涂改、內容矛盾等問題。2018年1月,該局黨組書記、局長姚某因干擾、妨礙巡察工作被免去黨組書記和局長職務。
【擴展閱讀】
巡視是政治巡視,本質上是政治監督,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是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各級黨組織及領導干部要深刻認識政治性這一巡視的根本屬性,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關于巡視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實,發揮巡視利劍作用。被巡視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深刻認識政治性這一巡視的根本屬性,認真按照黨章黨規黨紀關于巡視巡察工作的規定要求,按照巡視組、巡察組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巡察權威不容挑戰,無論是懈怠欺瞞,干擾對抗,還是避重就輕,整改不到位等,都是違反政治紀律,都會受到黨紀法規懲處。